何以然?97金融風暴造成很多企業不賺錢或少賺,為了維持利潤,祭出「無薪休假」這招,政府無力協助企業,只好漠視企業欺負勞工,從這一事件開始至今,政府態度丕變,由保護弱勢勞工的假道學角色,變成光明正大的劫貧濟富。
一開始,忽略政府的無能和企業的不求長進,更忽略金融風暴這種世界不可控因素,全部怪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太高,還請來御用學者,分析鄰近國家如新加坡、香港、韓國等稅率比較,但博學的學者忽然變笨,只看到營所稅率一項,卻忘了還有政府效率、國民所得、其它稅制等種種因素要一起做比較分析。所以第一次就由25%降為20%,這是由在野黨力追,執政黨不敢反對。
執政黨新官上任,第一件巴結金主的功勞居然給在野黨拿走,所以就找來另一批御用學者,以同樣理由,再度由20%降為17%,還一度說要15%,但最後以17%結案。
營所稅率兩次合計降了8%,所有企業主暗爽心理,百姓則無所感受。新政府為平息輿論壓力,終於將個人綜合所得稅也調降,但調降幅度不是8%,而是最多受薪階級的1%(6%降為5%,13%降為12%,21%降為20%),及高收入階級的0%(30%、40%不變)。
調降稅率後,政府收入變少,但支出用的照用、貪的照貪,錢從哪裏來?於是變相從調升營業稅、健康捐、空污費、擴大稅基、操縱油價等方面著手,這些大部份屬於可轉嫁到末端消費者,最倒楣的還是受薪階級,他們從綜所稅省了1%,卻從其它開銷支出更多,除非他們不消費。而高收入族群則不受影響,看似綜所稅沒被調降,不過這一族群要不是開公司已被調降8%,就是誠實申報問題,再者,他們避稅管道較多元,而這些增加的消費轉嫁也不被他們看在眼裡。
千百個避稅管道裡,算是比較正派的一個就是把錢留在公司,反正要花用時以公司名義支出即可,尚能列為公司費用節稅,於是乎又有人主張應將未分配盈餘加增的10%調升為15%,以強迫公司分配盈餘。依黑格爾的正反合理論,此提議一經提出,必有相反意見,所以就看到下面經濟日報這篇文章,不能說他的言論沒道理,但喪失了租稅正義。
成敗論英雄,當初調降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國際競爭力,讓企業能生存,但現今的企業和前幾年的企業表面上仍然相同,並沒有因為這8%而變好,老闆們仍然說不賺錢,堅持不肯調薪,不過物價日漸高漲,貧富差距日漸加大。政客的政策、學者的不清高、數據的刻意誤用,誤國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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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3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林東翹會計師發表於經濟日報>提高未分配盈餘稅對營利事業實質稅負之影響分析
所得稅法於民國(以下同)98 年5 月修正,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隨即,又因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因此,政府為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期減少的租稅利益回饋企業、強化我國投資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遂於99 年6 月再次修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再度調降為17%,並追溯自99 年度起開始實施。
當營所稅稅率調降為17%而未分配盈餘稅維持10%稅率時,公司若發放股利,則國內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適用40%者,須再追補繳納23%稅款(兩稅合一下,40%-17%),理論上公司大股東有可能因此選擇暫不分配盈餘而由公司繳納10%未分配盈餘稅款。在此種情形下,有論者提及可能會誘使企業藉不分配盈餘為個人股東延緩其綜合所得稅負,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主張將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所稅稅率,由10%提高至15%(或就超過資本額一定比率者課徵15% ),藉此降低股東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之誘因。下表嘗試予以分析,先假設公司均保留盈餘未作分配(僅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在各種不同之營所稅稅率及未分配盈餘稅稅率組合情形下,公司盈餘之實質稅負(率)如下:
| 營所稅率;未分配盈餘稅率 | 情況一 (25%;10%) | 情況二 (20%;10%) | 情況三 (17%;10%) | 情況四 (17%;15%) |
| 稅前盈餘 | 100 | 100 | 100 | 100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5 | 20 | 17 | 17 |
| 稅後盈餘 | 75 | 80 | 83 | 83 |
|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 7.5 | 8 | 8.3 | 12.45 |
| 公司盈餘實質總稅負 | 32.5 | 28 | 25.3 | 29.45 |
筆者認為,上開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稅率提高至15%(情況四),雖可縮減企業與個人之間的稅率差距,然與營所稅稅率調降至17%結果(情況三)相較,公司盈餘所含實質稅負卻是加重4.15%(29.45%-25.3%),形同營所稅降稅至17%之效益被抵銷一半(25%-17%為8%),該(情況四)實質稅負又較第一次稅率調降至20%(情況二)為高,顯示現在若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提高,已與當初欲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期減少之租稅減免利益,藉由營所稅稅率調降(至17% )回饋予企業之原意,大打折扣。
再者,我國公司依股東成員身份初略分為3 類:
- 上市、櫃公司,係有一定之股利政策,當年度盈餘需依章程及股東會決議配發一定成數予股東,不致因營所稅與個人稅之最高稅率差14.7%(情況三,40%-25.3% ),而影響股利分配之決策;
- 未上市、櫃公司部分,其股利政策相對上、市櫃公司較有彈性,有可能(但非必然)基於個人稅和營所稅之稅率差距之考量,將盈餘保留於公司而暫不分配予個人;
- 外商公司部分,由於盈餘匯出扣繳稅率為20%(除非有租稅協定),而非為居住者之40%,且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均可於一定情形下抵減股利扣繳稅款,因此理論上,外商公司並無如國內個人股東有重大稅率差異,而致利用不分配盈餘以達延緩稅負之情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分配盈餘是公司的儲蓄,其決定是否分配盈餘,與公司的營運策略、擴張計畫、周轉準備等整體資本支出狀況有關,不會僅因稅負增加的考量而加速分配盈餘。當政府決策當局考量是否需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時,應依據更精準之數據來決策:例如,先分析每年究竟有多少家的公司不分配盈餘?而不分配盈餘者,是何種型態的公司?對國家稅收影響有多少?若決策應予調增稅率,亦應考量如此是否能對症下藥、避免傷及無辜,另訂定適用門檻,如: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實收資本額或其他標準之一定數額以上者,始予以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此方能對原先預期營所稅稅率調降帶來諸多效益,並將「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所生之負面衝擊」最小化,亦即,若要修訂未分配盈餘稅率,實可作更精確評估與審慎規劃,以取得租稅公平與經濟發展間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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