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責任制」這三個字常被公司亂用,變態為上班要打卡、加班不給錢、隨傳隨到和變相加班的用途。其實,「責任制」是於法有據的。
「責任制」這三個字語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但不是亂喊亂用的,它須同時符合法令規定可採用的「對象」和「條件」。
就「對象」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有三種人,再配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分成四種,解釋如下:
一、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雇、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這個最適用的就是「總經理」這種人,部門主管算不算就有爭議了:
(一) 如果總經理外聘,而部門主管由總經理負責聘任、解雇、核薪者,這些部門主管當然就不屬於「雇主僱用」,也就應該不適用責任制。
(二) 如果部門主管是由「董事會」聘雇,且賦予對其所轄下屬有「受雇、解僱或勞動條件」的決定權力,那就可以對這些人採責任制。
二、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最適用這條件的就是研發人員,另外,負責某些專案的人員也適用,不過會變成專案,通常是顧問和契約工,而這兩種人是簽「定期契約」的,所以本來就沒有責任制的問題。
三、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例如警衞。
四、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這是工廠輪班、計時工那種用的。
就「條件」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可採用責任制的條件包含:
一、 得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約定什麼東西呢?
(一)工作時間:所以不要誤會責任制是沒有下班時間的。
(二)例假:所以不要誤會責任制是要犧牲假期的,只是可能別人都放六、日,但責任制員工是放二、三而已。
(三)休假:所以休假時不能以責任制為由叫員工去做事又不給加班費。
(四)女性夜間工作:「勞動基準法」保護女性的原則不滅。
二、 第一項說的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公司自行訂「制度」可以解決的,要公司與責任制員工簽訂「契約」。
三、 前項的約定內容,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這也是「勞動基準法」的基本精神。
四、 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一項恐怕沒有公司會去做,因為他們認定的責任制是違反前二項規定的。所以,身為員工,記得假日上班也要刷卡,以備不時之需。
勞工永遠處於弱勢,為了糊口不得不屈就雇主的無理要求,但不要認命,應多瞭解正常規定,做好萬全準備,如果雇主太過分,要法院上見面時才有憑有據。